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检察官: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张*律师担任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张某的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等方式了解本案情况,建议贵院对张某出具法定刑以下量刑建议,理由如下:张某系受公司指使利用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收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货款,依据单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关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系北京三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药业)办公室最底层人员,工作内容为被动接受领导指示处理日常办公室行*事务,例如核对账目数字、饮水机换水、来访人员接待、公司安全事项检查等,并未参与谋划和实施非法收购或出售羚羊角或穿山甲片行为,只是受公司指使收付货款,故张某并非本案中主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张某被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张某具有自首或者从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关于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具体量刑标准,目前仍在适用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标准已无法适应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实现罪责刑相均衡,辩护人建议贵院可以考虑在法定刑以下出具量刑建议。此致西城区人民检察院